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中长期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归母净利润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而归母净利润直接反映了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公司获利能力。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考核的可行性和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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