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7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发行价格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919,15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8,966,238.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研究院”)作为相关募投
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宁波均普人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39417001040015542
智能与人形机 波鄞州分行
器人研究院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 8114701013300496740
限公司 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均普研究院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9417001040015542,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科峰、王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均普研究院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4701013300496740,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科峰、王中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