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8306 2023-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均普智能”)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研究院”)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新增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的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18日核发《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发行价格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919,15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18,966,238.9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建设期
均普智能制造
1 生产基地项目 27,496.69 27,000.00 24个月
(一期)
2 偿还银行贷款 23,000.00 23,000.00 -
工业数字化产
3 品技术升级应 15,181.33 15,000.00 24个月
用及医疗机器
人研发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75,678.02 75,000.00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更加符合募投项目实际使用需要,公司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均普研究院作为募投项目“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新增前实施主体 新增后实施主体
工业数字化产品技术升
级应用及医疗机器人研 均普智能 均普智能、均普研究院
发项目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增设全资子公司均普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上述新增主体将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宁波均普人工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CYC9RK5N
法定代表人:周兴宥
成立日期:2023年9月2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2楼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等相关事项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