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01 证券简称:奕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瑞科技”、
“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其中,首次授予49.78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51%;预留授 予5.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占拟授予权益 总额的9.4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6%。其中,首次授予49.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9%,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0.51%;预留授予5.2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7%,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4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10人,占公司员工总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540人)的38.89%,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Tieer Gu先生,Tieer Gu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Tieer Gu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力。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还包含外籍Richard Aufrichtig先生、정지홍先生等。Richard Aufrichtig先生、정지홍先生等外籍员工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数量的比例 本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Tieer Gu 美国 董事长、总经 3.00 5.45% 0.04%
理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209人) 46.78 85.05% 0.6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9.78 90.51% 0.69%
三、预留部分 5.22 9.49% 0.07%
合计 55.00 100.00% 0.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
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3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3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4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