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6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能否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
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本次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的协议约定。未来,
双方若根据项目开发情况签订对应的技术合作和采购协议,具体内容
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
一、协议签署情况
基于双方良好信任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日与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星”或“乙方”)签署了《联合开发协议》,双方携手推进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研发和应用,共同促进关键光学薄膜的国产化。
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10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4,833.5967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董红星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庆丰路 988 号 4 幢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
经营范围 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实际控制人 董红星
惠之星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截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金亚东先生持有惠之星 9.41%的股份,系惠之星 5%以上股东。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背景
1、甲方是一家拥有原创技术、核心专利、核心产品研发制造能力并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高分子功能膜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从事反射膜、光学基膜、隔膜、背板基膜及其它特种功能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液晶显示、动力电池及储能、太阳能光伏等领域。此外,甲方正积极开发用于柔性显示用 CPI 基膜项目,目前尚待客户验证。
2、乙方致力于实现高端光学膜材料的国产替代,综合运用电子产品屏幕防护材料设计及制造技术、精密涂布工艺等核心技术,对 CPI 及 PET 等基膜材料进行加工及复合生产,提升膜材料物理属性,改善膜材料光学性能,使膜材料具备可折叠、耐腐蚀、防眩光、抗刮擦、防爆裂、防指纹等功能,是目前国内唯一可
实现 CPI 及可折叠 PET 功能膜材料加工的量产企业。当前乙方 CPI 及 PET 功能性
膜材料等产品已作为柔性折叠显示盖板组件,广泛应用于华为、荣耀、OPPO、vivo
等品牌折叠屏手机中,并已与国内诸多手机生产厂商达成合作意向。
3、光学级 CPI 薄膜对透光率、耐弯折次数、使用寿命、抗形变等性能要求很高、技术难度很大,目前全球仅韩国 Kolon 等少数日韩企业具备批量供应能力。虽然国内供给 PET 光学基膜的厂商众多,但布局时间较晚,存在良率低、产能爬坡及客户导入时间长等问题,国内 PET 光学基膜厂商产品以中低端为主,高端市场严重依赖进口。随着我国折叠屏幕消费电子产品出货量攀升,全球面板产能向我国转移的背景下,我国亟需在 CPI 基膜、高端 PET 基膜等关键材料环节摆脱进口依赖。
4、甲方与乙方旨在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三)合作目标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双方将充分发挥技术、资源和产业链互补的优势,携手
推进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研发和应用,推动双方 CPI 及 PET 基膜材料
等产品在智能手机、电脑、电视等电子产品领域中进行规模化产业应用,打破上游“卡脖子”的国际垄断,进而摆脱原材料进口依赖。
(四)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就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的研发量产及商业应用进行
全面合作,双方作为战略合作者,借助甲方产业上游优势和自主开发的国产 CPI及 PET 基膜材料等产品,以及乙方在光学硬化膜的应用技术经验优势和在下游产业的客户及市场优势,共同对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进行研发和应用推广。
2、甲方负责开发出较优性能参数的 CPI 及 PET 基膜等产品,乙方负责相应
涂布加工硬化处理,共同推动下游核心客户进行产品验证,拓展 CPI 及 PET 基膜等产品在消费电子产品等领域的市场应用。
3、如甲方和乙方共同开发的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通过终端核心
客户验证并形成规模化订单,甲方将作为乙方该产品基膜的优先供应商进行量产化供应,并优先保障供应和最惠价格。
4、合作过程中使用的合作双方原有的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由其中一方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完成方所有;由双方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五)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叁年,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双方将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各自技术、资源和产业链互补的优势,双方携手推进 CPI 及 PET 功能性膜材料等产品研发和应用,共同促进关键光学薄膜的国产化,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符合双方的战略利益。本协议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产品研制能否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本次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双方基于合作意愿的协议约定。未来,双方若根据项目开发情况签订对应的技术合作和采购协议,具体内容以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