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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科技: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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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28 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3,663,003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0.95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921,713.76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078,277.19 元。2023 年 10 月 25 日,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371 号),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85010100100218160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              司宁波镇海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经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可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冯春杰及其指定人员金宗辉、宋
美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上述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6、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3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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