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2-00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5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35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6,725.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7,019.2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19,705.7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D1013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4,000.00 万元增加至
67,500.00 万元,总股本由 54,000.00 万股增加至 67,500.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参照《中国航空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有限公司章程指引(2021版)》等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等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或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相关章节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确立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律地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成都)无人机系 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1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4 月
2 -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500.00 万股,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500 万元。公司
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减注册资本。增加或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000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
3 万元。 规定执行。
公司接受国家技改项目投资和国拨资金投资,形成
国有资产后应当转增国有权益,由航空工业集团单
独享有。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
5 - 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
规定,公司接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对公司
占有、使用的国家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遵守国家和航空工业集团关于国有资 接受国家机关和有权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国有企
6 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业财务刚性约束。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 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
管部门等国家有权部门的规定,公司接
受航空工业集团对公司航空装备业务
的指导、管理,遵循航空工业集团的相
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7 - 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8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4,0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500 万股,均为普
股,均为普通股。 通股。
9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
10 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 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应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
11 (二)通过公开交易形式购回(若公司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市); 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12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个月内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