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1 证券简称:金橙子 公告编号:2022-003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金
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1 号),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金橙子”)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666,7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7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87,097,559.00 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884,420.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6,213,138.68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210Z0025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支行分别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橙子激光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橙子”)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苑路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号
北京金橙子 补充流动资金、超额募集资 招商银行北京北苑 110949250110501
金 路支行
苏州金橙子 激光柔性精密智造控制平 招商银行北京北苑 110951099310222
台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路支行
高精密数字振镜系统项目
苏州金橙子 激光柔性精密智造控制平 江苏银行苏州新区 30530188000088105
台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支行
高精密数字振镜系统项目
北京金橙子 市场营销及技术支持网点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 10250000003309292
建设项目
北京金橙子 补充流动资金 江苏银行北京总部 32330188000061344
基地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或公司简称为“甲方
1”,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金橙子简称为“甲方 2”),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安信证券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健、万能鑫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