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286 科创 敏芯股份


首页 公告 敏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敏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6-03

敏芯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诉讼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敏芯股份诉讼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4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或“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为“MB50R11G”、“HVWA1823”和“MB28H12F”的产品主张公司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3)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4)主张公司与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共同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2021年6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 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 ZL201220626527.1、名称为“MEMS 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驳回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2021年7月,公司与歌尔股份分别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依法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主张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65号民事判决。歌尔股份主张将(2020)鲁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中的判项二“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改判为“被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2号)。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由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为二审终审判决,公司涉及赔偿金额合计400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出具承诺:若上述专利诉讼最后形成对公司不利结果,则本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并向公司补偿因上述专利诉讼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损失,以避免公司和公司公众股东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此外,本案中歌尔股份主张的第201220626527.1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保护期已于2022年11月22日届满。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的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行了公告,及时对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对公司涉及专利诉讼事项出具承诺,将承担生效判决结果所认定的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金或诉讼费用,涉案专利保护期已届满,因此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诉讼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大川                  倪晓伟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