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 40.1516 万份,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342.98万份的0.7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4.128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预留股票期权6.022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在: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业绩稳步提升;
(二)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同时为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
(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 40.1516 万份,涉及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5,342.98 万份的 0.75%,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4.128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8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预留股票期权 6.0227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 15.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子分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分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期权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号 姓名 职务 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案公告日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钱祺凤 财务总监 1.0544 2.63% 0.02%
2 董铭彦 董事会秘书 2.1088 5.25% 0.04%
小计 3.1632 7.88% 0.06%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30.9657 77.12% 0.58%
人员(42 人)
首次授予合计 34.1289 85.00% 0.64%
三、预留部分 6.0227 15.00% 0.11%
合计 40.1516 100.00% 0.75%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 预留期权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为准。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7 个月、29 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17 个月、29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权期 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权期 授予之日起 4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权期 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
权期 授予之日起 4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禁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