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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80: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告日期:2022-08-25

688280: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公司代码:688280                                                  公司简称:精进电动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 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仔细 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了可能存 在的相关风险,敬请 查阅“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 险因素”中的内容。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 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 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因公司尚未盈利,本报告期内没有利润分配预案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 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治理特殊安排情况:
 √本公司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一)特别表决权的 设置情况

    1、设置特别表决 权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授予菏泽北翔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正定北翔能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特别表决权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 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将控股股东菏泽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69,677,522 股公
 司股份转换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北翔新能源持有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 10 倍。


  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 余平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 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

    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普通股份,不拥有特别表决权。

    2、特别表决权安 排的运行期限

    2019 年 10 月 14 日,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设立至今,运行正常。除非经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终止特别表决权安排,公司特别表决权设置将持续、长期运行。

    3、持有人资格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发展或业务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的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控制主体。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10%以上。

    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余平符合上述要求。

    4、特别表决权股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拥 有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

    北翔新能源持有公司 11.81%的股份及 57.24%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余平通过北翔新能源、赛
优利泽和 BestE-Drive 合计控制公司 59.29%的表决权。

    5、持有人所持有 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 东大会事项范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北翔新能源外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北翔新能源持有的 69,677,522 股股份为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10:1。

    尽管有前述安排,公司股东对下述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前述第(2)项作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
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差异化表决。

    6、股份锁定安排 及转让限制

    (1) 不得增发特 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的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2) 特别表决权 股份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3) 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转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1.    拥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
      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

2.    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3.    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
      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4.    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述情形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发生前述第④项情形的,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二)特别表决权对 股东大会议案的影响及对中小股东权 益可能的影响

    特别表决权机制下,公司控股股东北翔新能源及实际控制人余平能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类似的决定性作用,限制了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影响。

    若包括公众投资者在内的中小股东因对公司重大决策与北翔新能源及余平持有不同意见而在
股东大会表决时反对,则有较大可能因每股对应投票权数量的相对显著差异而无足够能力对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在特殊情况下,北翔新能源及余平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

    特别表决权机制影响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如下决议不适用特别表决权:
1.    修改公司章程;
2.    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3.    聘任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4.    聘请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
5.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2、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事项,适用特
别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该等事项的决策能力提升,仍无法确保其同意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其他股东的反对票达 1/3 以上,该议案无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章程第四条第(四)项所列担保交易,即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4)股权激励计划;
 (5)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适用特别表决权且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事项,设置特别表决权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绝对决策控制能力,能够确保由其同意的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其他股东即使达成一致,仍不能否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表决同意的议案。
 (三)防范特别表决权滥用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具体措施

  1、防范特别表 决权机制滥用的措施


  (1)安排合适的特别表决权比例以平衡控制权

  (2)严格限制特别表决权权限范围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系为了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平对公司的控制权,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从而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余平作为精进电动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及核心管理层能够集中公司表决权,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效果。特别表决权边界清晰,不适用有关投资者基本权利的若干重大事项。

  (3)对特别表决权股份施加更严格的减持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对于普通股份受到更严格的减持限制,使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相对于持有普通股份的其他股东、公众投资者更加重视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制约其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市规则》第 4.5.8 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交易,但可以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根据《上市规则》第 4.5.9 条和《公司章程》规定,出现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
6.    对中小 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除以上防范特别表决权机制滥用的措施外,公司还设置了如下具体制度及措施,能够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1.    重视股东分红权

    公司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探讨,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公司设置了 3 名独立董事,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就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判断等特殊职权,并规定其有权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时,每一特
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更有利于强化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发挥独立监督的职能。
3.    中小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及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权

    根据《公司章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亲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额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4.    建立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制度

    公司依法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通过将数额较大的交易及重要事项的审批权限置于公司股东大会层面,形成总经理决策、董事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同层级决策程序,防范管理层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不当行为。
5.    强化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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