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1-009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认可和执行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仲裁阶段:被申请人)
● 裁定结果:
(2021)京 04 认港 1 号之一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
院作出的第 23054 号第一份部分裁决;
(2021)京 04 认港 2 号之二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
际仲裁院作出的第 23054 号第二份部分裁决;
(2021)京 04 认港 3 号之二号案的裁定结果为: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
际仲裁院作出的第 23054 号终局裁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作出最终裁决。就本案,公司于 2019 年已计入费用 342.26
万元人民币,并在 2019 年计提了未决仲裁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 3,382.25 万元人民币;2020 年度,根据“赛米控集团申请精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结果,公司计提营业外支出 11,535.94 万元,作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损益;前述损益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详细披露。根
据国际商会国际终裁院 2020 年 9 月 4 日终局裁决,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应支付赛米控公司赔偿金额、利息及仲裁费合计约 14,848.56 万元人民币
1。故,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赛米控德国电子公司、赛米控德国自动系统公司以及赛米控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赛米控”)的合作始于 2009 年,自 2013 年起,公司开始向赛米控采购逆变器。因赛米控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停止向赛米控公司采购,赛米控公司于 2017 年 8 月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作出
第一份部分裁决;2019 年 3 月 4 日作出第二份部分裁决;2020 年 9 月 4 日作出
终局裁决。
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终局裁决,2021 年 1 月 4 日,赛米控公司向北京
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程序,该认可和执行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进行了询问庭审。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1、认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 23054 号第一份部分裁决,案件申请费 500 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认可和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第 23054 号第二份部分裁决,案件申请费 500 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认可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的 23054 号终局裁决,案件申请费 500 元,由被申请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就赛米控案,公司于 2019 年已计入费用 342.26 万元人民币,并在 2019
年计提了未决仲裁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 3,382.25 万元人民币;2020 年度,根据“赛米控集团申请精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仲裁结果,公司计提营业外支出11,535.94 万元人民币,作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1 因实时汇率影响,计为人民币的数据将会产生变化,具体以实时汇率计算的人民币的数据为准,下同。
益,计入非经常损益。根据国际商会国际终裁院 2020 年 9 月 4 日终局裁决,
截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应支付赛米控赔偿金额、利息及仲裁费用约
14,848.56 万元人民币。根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结果,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