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 Jing-JinElectricNorthAmericaLLC(以下简称“精进北美”)
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分支机构(含离岸金融中心)申请不超过 2500万美元贷款,公司拟通过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开立不超过2500 万美元的融资性保函的形式为精进北美前述贷款提供担保,保函期限不超过 5 年。
精进北美前述贷款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精进北美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吴颖
(签字)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