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7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8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 133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峰岹科技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三)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