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4 人调整为133 人,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