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大华所”)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
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大华所从业人员逾 6,000 人,其中合伙人 264 名,
注册会计师 1,481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929 人。
3.业务规模
大华所 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 25.21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
入 22.54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10.95 亿元。2020 年度,大华所为 376 家上市公司
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 4.17 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2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26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2 次。7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37 次、自律监管措施 1 次、
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成员情况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赖其寿
赖其寿,2015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0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0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 唐娟
唐娟,2014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2016 年 7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 年 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
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周俊祥
周俊祥,1993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89 年 7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20 年 3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审计提供复核工
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超过 10 家。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情况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协商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 2022 年公司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大华所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业务素质和诚信状况,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鉴于大华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往期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因此,我们
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往期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