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系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7.4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031.088 万股的 0.311%。其中,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49%,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9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49%,首次授予权益合计 35.92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96.04%;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3.96%。
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之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为 41.36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计 2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归属,每次权益解除限售/归属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3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42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45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47
第十一章 附则......5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华特气体、本公司、上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本计划
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草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稿、本草案修订稿 修订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
股份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
有效期 指 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
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
足的条件
归属 指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指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
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
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