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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68: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688268: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2-056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
                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双方就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相关条款达成一致。

    项目总投资 5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 40%,投资强度不低
于 450 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

    本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等不确定性事项均影响项目进展顺利与否。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内容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的发展,推进公司在江苏地区的战略布局,公司拟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在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建设生产基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项目总投资 5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 40%,投资强度不低于 450 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公司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本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主体

  甲方: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项目主要情况

  1.项目名称: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

  2.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 5 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 40%,投资
强度不低于 450 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

  3.项目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拟选址为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
业园西区黄海二路北侧、振洋二路西侧,具体位置详见规划图(四周界址以建设部门规划红线为准),该地块为化工地块。

  4.项目用地的取得: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5.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电子化学品生产经营基地,提供以高纯电子气体、大宗气体以及湿电子化学品供应为主,辅以钢瓶检测、钢瓶处理等综合配套服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特种气体纯化装置,工业气体分装装置,湿化学品生产装置,配套危险品仓储和钢瓶处理站,配套建设废气及污水处理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可
生产 2000 吨/年高纯氟碳气体、1000 吨/年高纯二氧化碳和 1000 吨/年高纯氧化
亚氮等电子气体,分装 20 万 Nm3/年液氦、1600 吨/年环氧乙烷、1.5 万吨/年液
氨(含高纯)以及 100 万瓶/年普通工业气体,仓储经营各类电子化学品。建设内容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6.开工时间:在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手续齐全后 60 日内开工建设,争取 2023
年 5 月底前开工,杜绝土地闲置情形的发生。

  7.项目建设期:24 个月

  (三)协议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或受乙方委托在规定时间为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所需手续,主要包括: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用地规划红线图、节能评估、项目总平面规划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领取产权证等,以确保乙方的项目能够按期开工建设。

  2.甲方负责乙方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水、电、蒸汽、天然气、废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置及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按要求配套到指定位置(项目用地界址外五米内),满足乙方项目建设和投产的实际要求,红线内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红线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或协调给乙方提供最优惠政策,除按政策可减免的费用外,其余办理费用由乙方及时给付。


  4.甲方负责或协调给乙方提供员工公寓,除按政策可减免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乙方及时给付。

  5.乙方负责本协议“项目概要”所列内容的真实有效和投资足额、按时到位。
  6.乙方项目达产后,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必须全额纳入甲方财政收入的统计范围,达到江苏省及南通市、如东县对化工企业亩均税收和度电税收考核要求。
  7.乙方负责本协议约定项目对周边环境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明确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违约责任

  1.协议的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互不负有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首部所载明的住所地,为甲乙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文书函件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甲乙双方承诺在住所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住所地不准确,或住所地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导致合同往来文书函件及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无法送达等情形的,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七)协议生效


  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属于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目标是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完善、高效的电子气体、工业气体以及湿电子化学品配送服务。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升公司未来经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风险提示

  本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等不确定性事项均影响项目进展顺利与否。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内容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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