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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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 6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7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7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8
五、结论性意见 ...... 9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本次调整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
调整
本次授予 指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第二批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
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2]第 042 号
致: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1.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5.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021年6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就本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二)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4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31.62元。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年4月21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发红利3.50元(含税)。基于公司发生上述派送股票红利事项,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31.62元/股调整为31.27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针对派息事项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31.62元/股-0.35元/股=31.27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由31.62元/股调整为31.27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的议案》,确定2022年4月27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2名,均为经过公司监事会核实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万股;授予价格为31.27元/股,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一致。
经核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肯定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