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92.00 万股的1.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92.00 万股的 1.4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2.61%;预留授予 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992.00 万股的 0.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39%。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第一章释义中的词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公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推动实现公司 2024-2028 年战略规划目标,更好发挥公司高管、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等关键领导者在战略周期内的领军作用,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92.00 万股的 1.7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92.00 万股的 1.46%,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2.61%;预留授予 4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92.00 万股的 0.3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7.3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公司高管、事业部总经理、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 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2 人,约占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全部职工人数的 0.78%,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何洪先生,吴何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作为公司重要管理者,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提升激励对象的参与积极性,并能更好地发挥领导者的带头作用,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此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实际控制人之女暨外籍员工XINER WU 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名外籍员工任公司总裁助理,主要负责公司国际业务,并协助公司总裁管理海外子公司及工程工具事业部。公司境外业务占比一半,该员工对公司未来业绩增长将发挥重要作用。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总数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吴何洪 中国 董事长、总裁 50.00 21.74% 0.38%
刘国柱 中国 董事、副总裁、 25.00 10.87% 0.19%
财务总监
饶 翔 中国 副总裁 25.00 10.87% 0.19%
小计 100.00 43.48% 0.77%
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XINER 澳大利 核心业务人员 15.00 6.52% 0.12%
WU 亚
杨汉民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0 4.35% 0.08%
小计 25.00 10.87% 0.19%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 65.00 28.26% 0.50%
员(共7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90.00 82.61% 1.46%
三、预留部分 40.00 17.39% 0.31%
合计 230.00 100.00% 1.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之女暨外籍员工XINER WU女士。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2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