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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3-04-12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PDF查看PDF原文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列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权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符合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并
同意以23.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10.8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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