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SHAREATE TOOLS LTD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双马街 13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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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项目 具体信息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200.00 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0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吴何洪承诺:
( 1)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包
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周玉平、袁艾、刘勇、季维远、
帅柏春、余立新、刘国柱承诺:
( 1)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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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具体信息
(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
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包
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3、员工持股平台新宏众富股份锁定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
4、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安排: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股票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上市至上述承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承诺中所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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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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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说明书正文, 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和其他
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
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吴何洪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 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4、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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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
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张俊杰、周玉平、袁艾、刘
勇、季维远、帅柏春、余立新、刘国柱承诺:
1、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 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4、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三)员工持股平台新宏众富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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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
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上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
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股东股份锁定的安排
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股
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何洪承诺
本次发行前,吴何洪直接持有公司 23,249,000 股股份,通过持有新宏众富
29.39%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 385,000 股股份,合计
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5.81%,吴何洪就其所持有的新锐股份的持股及减持意
向承诺如下:
本人看好新锐股份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股份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人就股份
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届时如本人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因
素决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
之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
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票数量总数的 10%; 且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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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取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