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6
第一节 通知 ......36
第二节 公告 ......37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二章 附则......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9,603,653 股,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杭州凯尔达焊接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HANGZHOU KAIERDAWELDING ROBO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长鸣路 778 号
邮政编码:3112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41.461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公司的经济利益,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 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焊接机器人及配件,焊接设
备;服务:机器人,焊接设备,工业自动化装备,信息系统及配件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批发、零售:机器人及配件,焊接设备,工业自动化设备;以 上产品及其零部件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前述发起人各自
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出资额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股)
1 凯尔达集团有限公司 3,542.61 3,542.61 78.9% 净资产折股
2 安川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947.39 947.39 21.1%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490 4,490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41.4611 万股,公司的股本为 7,841.4611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或者公司新增的股份;
(七)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