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37 号
───────────────关于对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 年 12 月 14 日,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旋成长)在《嘉和美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交易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凯旋成长持有公司股份 5,741,42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16%,均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5 日,凯旋成长在未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878,7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6%,合计成交
金额为 5,980.6577 万元。凯旋成长直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才就
相关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期承诺。凯旋成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4.1 条、第 5.4.5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凯旋成长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咸宁市凯旋机会成长基金(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