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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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1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2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面反馈意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3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5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6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在职时
间连续计算。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第九十九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
7 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而免除。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8 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
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