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8 证券简称:和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4-003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公司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下条件之一: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期每股净资产;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六)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司股份的活动。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至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让给员工。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五)项、第 决议,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式进行。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股份的活动。 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
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
回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第(三)、第(五)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十二个月。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
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二)要约方式;
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事项。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为: 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
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
的方式分配利润。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三)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8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达到 80%;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4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达到 40%;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20%。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