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7 证券简称:超卓航科 公告编号:2023-017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于 2023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独立董事周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前述人员获授的共计 13.68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及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 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