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6 证券简称:春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9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拟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拟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
3、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56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拟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其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
持计划。
2、若相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内,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
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照计划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已回购股份全部或部分无法授出从而将予以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三)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自有
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
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提高公司员工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或根据规则要求结合公司运营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回购价格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6、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56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7、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383,568,500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
元和回购价格上限 28.56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700201 股至 140040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0.18%至 0.37%。
(三)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达到上限,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方案实施前 本次方案实施后 本次方案实施后
股份类别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数量(股) 占股份总 股份数量 占股份总 股份数量 占股份总数
数的比例 (股) 数的比例 (股) 的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9,133,335 54.52% 209,833,536 54.71% 210,533,738 54.8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4,435,165 45.48% 173,734,964 45.29% 173,034,762 45.11%
股份总数 383,568,500 100.00% 383,568,500 100.00% 383,568,5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五)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5.43 亿元,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0.55 亿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29.00 亿元,货币资金为12.20 亿元。 根据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3%、1.36%、1.38%。
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为公司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提高公司员工凝聚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确认,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翟志永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存在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票外,彼时公司尚无股份回购计划,也无董事提议实施回购计划,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形。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
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