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7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3,337,697.02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2023]205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05,7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9.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74.96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943,396.2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056,578.74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10Z001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制度,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3年10月 1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 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 备案审批情况
1 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 210,000,000.00 备案项目代码:
2302-210711-04-02-343592
2 补充流动资金 90,000,000.00 /
合 计 300,000,000.00 /
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39,879.19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上述项目,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与项目需要的投资总额之间存在资金缺口,将由本公司自筹 资金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
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3 年 9 月 15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2,818,829.10 元,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 210,000,000.00 2,818,829.10
合 计 210,000,000.00 2,818,829.10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43,396.22元(不含增值税),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18,867.92元(不含增 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518,867.92元(不含 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不含税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7,358.49
2 律师费用 141,509.43
合 计 518,867.92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337,697.02元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人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110Z0157号),认为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神工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