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
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公
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考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进行调整修订,修订并形成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第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8 月 1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3-03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4、2023 年 8 月 14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8 月24 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6、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调整内容
(一)对“特别提示”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对“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中“一、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来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隆达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