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9 证券简称:博睿数据 公告编号:2022-034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公司书面问询,截止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
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如因员工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回购股份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5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
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和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未来的业务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及股份种类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
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0 元/股进行
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100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25%。按照本次回购下限人
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6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50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 1.13%。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实施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0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回购价
格上限 6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 本次回购前 拟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拟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
条件流 23,892,180 53.81 24,892,180 56.06 24,392,180 54.94
通股
无限售
条件流 20,507,820 46.19 19,507,820 43.94 20,007,820 45.06
通股
总股本 44,400,000 100.00 44,400,000 100.00 44,400,000 100.0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和最终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79,784.6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75,274.35 万元,流动资产 69,581.07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000 万
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7.52%、7.97%、8.62%;截至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65%。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根据目前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约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上限为 6,000 万元,本次
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
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