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59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采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长单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
合同金额:本合同为 2022 年 9 月至 2026 年 12 月期间,晶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向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威股份”)相关下属子公司采购约 38.28 万吨多晶硅产品(含公
司入股“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约定的权益采购量,可能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 30.51 万元/吨(含
税)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 1,033.56 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
不构成价格承诺)。实际采购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合同交易总额以最
终成交金额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 2022 年 9 月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有
利于保障公司多晶硅原材料的长期稳定供应,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绩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
司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相对方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长单合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
素,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本合同预计合同总金额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进行测算,实际采购价格双
方采取月度议价方式确定,因此实际采购价格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调整。
一、合同审议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公司及子公司(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与通威股份下属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原生多晶硅购销达成协议,签订了《多晶硅购销框架协议》。根据协议,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2 年 9 月至 2026 年 12 月期间向通威股份下属子公司
采购多晶硅料约 38.28 万吨(含公司入股“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约定
的权益采购量)。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布
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 30.51 万元/吨测算,预估本合同总金额约 1,033.56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实际采购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以月度《合同执行确认单》为准。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签订生效时,公司及子公司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前期与通威股份签订的 2020 年-2023 年《多晶硅购销框架协议》自动终止。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该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签署该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合同标的为原生多晶硅料,约定 2022 年 9 月至 2026 年 12 月,公司及相关
子公司向合同对方采购原生多晶硅料约 38.28 万吨(含公司入股“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约定的权益采购量)。
本合同的交易对方为公司重要多晶硅料供应商通威股份下属子公司,公司与
通威股份建立了良好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通威股份
资产总额 882.5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75.03 亿元;2021 年实
现营业收入 634.9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08 亿元,具体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1)名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刘逸枫
(4)注册资本:165,378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7 年 4 月 23 日
(6)住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 100 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主要股东:通威股份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
2、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1)名称: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2)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李斌
(4)注册资本:280,0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7 年 03 月 29 日
(6)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龙翔路 999 号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
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主要股东:通威股份间接持有其 85%股权。
3、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1)名称: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2)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袁中华
(4)注册资本:280,0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7 年 07 月 27 日
(6)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荣华大街 1 号
(7)经营范围: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
(8)主要股东:通威股份间接持有其 80%股权。
4、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1)名称: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2)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杜炳胜
(4)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16 日
(6)住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昌宁园中园
(7)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多晶硅、单晶硅、电子级多晶硅;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附产品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通威股份间接持有其 51%股权。
5、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甘居富
(4)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1 年 07 月 28 日
(6)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龙翔路 999 号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主要股东:通威股份间接持有其 51%股权。
通威股份及其子公司具有较好的合同履约能力,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主体
买方: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
卖方: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合同供应量
合同约定 2022 年 9 月至 2026 年 12 月期间,双方多晶硅料买卖数量约 38.28
万吨(含公司入股“四川永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时约定的权益采购量)。
(三)定价原则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原则按月协商硅料价格
(四)结算方式
买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其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约定金额保证金,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该保证金可用于抵扣合同货款。
(五)履约方式
买卖双方根据合同数量签署采购订单,卖方应按双方订单中确认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送达买方指定地点。
(六)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
自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
字及盖章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经买方同意或双方确认延迟交货除外)、延迟或拒绝交货的,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货款(经卖方同意或双方确认延迟付款的除外)、逾期付款、延迟或拒绝接收货物的,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一方就成交数量或价格未按约定执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卖方交付货物的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更换或违约责任。
5、任何一方应当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仅对本协议项下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对方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不承担间接损失。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是日常经营性长单采购合同,如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布的国内单晶致密料成交均价 30.51 万元/吨测算,预估本
合同总金额约 1,033.56 亿元人民币(不含税,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承诺),最终实现的采购金额可能随市场价格产生波动,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需要,通过锁量不锁价、按月议价、分批采
购的长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