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8 证券简称:江苏北人 公告编号:2022-022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A 股),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首发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提议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计
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董事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未授出部分股份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朱
振友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为公司以首发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股
份回购提议。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及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四)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
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进行计算,回购数量约 2,352,941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01%;按
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 2,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
量约 1,176,471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 占公司总股本 回购实施期限
(股) 额(万元) 比例(%)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1,176,471- 2,000-4,000 1.00-2.01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
股权激励 2,352,941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00 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如公司在回购期限
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
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4,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首发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4,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7.00 元/股进
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
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票 回购前 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类别 股票数量(股) 比例(%) 股票数量(股) 比例(%) 股票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28,431,629 24.23 30,784,570 26.24 29,608,100 25.23
票
无限售条件股 88,908,371 75.77 86,555,430 73.76 87,731,900 74.77
票
合计 117,340,000 100.00 117,340,000 100.00 117,340,000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
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51,674.9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 86,183.02 万元,母公司流动资产 122,127.68 万元。按照本次回
购资金上限 4,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2.64%、4.64%、3.28%。根据公
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4,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41.81%,募集资金余额 21,975.84 万元,本次回
购股份资金来源于首发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
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
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
发展。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
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 4,0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首发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