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星期
四)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完成了授予登记,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数量为 90.35 万股。
另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627.00万元。 10,717.35万元。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第八十五条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 第八十五条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为: 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名单,由董事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 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选及其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经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 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
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外,董事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会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履行董事职责。 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
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外,董事
会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
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 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 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决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投票权。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议。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