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2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相应终止,华创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海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四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4 号)核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6 月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570,000 股,发行价为 14.8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3,767,4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55,542,826.1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8,224,573.85 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天职业
字[2021]33490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协议》《四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
理,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与保荐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排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已
经使用完毕,公司注销了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气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截止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 2023 年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8 月 14 日募 专项用途
集资金专户余
额
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669174492837 4,672,663.43 研发中心(扩
司 司东莞石排支行 建)建设项目
由于公司之子公司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本次公司与海通证券、公司子公
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四方协议》。
三、《四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上述公司合成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9174492837,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4,672,688.43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由薛阳先生、徐扬先生可以于乙方对外营业时间到乙方处查询、复印甲方 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