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星期四)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新增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的研发、测试 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的研发、测试封装、设计、销售(不含蚀刻等有工 封装、设计、销售(不含蚀刻等有工业废水产生的工艺及其他限制项目), 业废水产生的工艺及其他限制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 (不含融资租赁)(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
营)。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商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商
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 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
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为 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为
准。 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
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 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 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
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 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期作出特别承
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诺的,其应遵照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 6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担赔偿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务承担连带责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