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5 证券简称:瑞晟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2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天峰路 66 号 2 号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普通股股东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24,119,57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24,119,5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238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0.238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袁峰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吕蒙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1.01 关于选举袁峰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24,119,579 100 是
案
1.02 关于选举吕蒙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24,119,579 100 是
案
1.03 关于选举余云林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24,119,579 100 是
议案
1.04 关于选举陈志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24,119,579 100 是
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2.01 关于选举闻力生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24,119,579 100 是
案
2.02 关于选举夏云青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24,119,579 100 是
案
2.03 关于选举饶艳超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24,119,579 100 是
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3.01 关于选举孙建国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24,119,579 100 是
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钱叶辉为公司第
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24,119,579 100 是
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01 关于选举袁峰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1,345,264 100 0 0 0 0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吕蒙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 1,345,264 100 0 0 0 0
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余云林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陈志义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闻力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夏云青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饶艳超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孙建国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3.02 关于选举钱叶辉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1,345,264 100 0 0 0 0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 1、2、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澍、唐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