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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格灵深瞳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格灵深瞳:格灵深瞳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4-011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项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授权的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
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终发行价格将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本项授权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十)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议案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补充,确定本次发行的最终具体方案并办理发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
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股本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7、如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
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8、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
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及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内启动本次发行程序及具体方案和时间,且简易发行需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本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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