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世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信安世纪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81,93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349.0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172.7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176.2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16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1]100Z0022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遵照约定执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 31,999.84 24,027.44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新一代安全系列产品研发项目 14,390.27 9,984.53
面向新兴领域的技术研发项目 10,596.77 10,328.78
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1,835.50 11,835.50
合计 68,822.38 56,176.25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灏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灏信”)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实施地点为西安。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新增前实施主体和 新增后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
1 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 信安世纪、武汉珞 信安世纪、武汉珞珈、西安灏
珈;北京、武汉 信;北京、武汉、西安
2 新一代安全系列产品研发项目 信安世纪、武汉珞 信安世纪、武汉珞珈、西安灏
珈;北京、武汉 信;北京、武汉、西安
通过向全资子公司西安灏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或与其发生交易的方式新增募投项目“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安全系列产品研发项目”实施主体和实地地点,拟使用募集资金8,300,000.00元人民币(“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安全系列产品研发项目”分别2,800,000.00元人民币、5,500,000.00元人民币)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西安灏信作为募投项目“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安全系列产品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审批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已进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信安世纪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苏华峰 史哲元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