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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0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6

68820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张庆勇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候选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存在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相关人员的提名决定,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关联交易方式和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本次审议相关议案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

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通过收购北京千茂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北京宏福锦泰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完成对华耀科技剩余 43%股权的收购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系列产品升级项目、新一代产品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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