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通过收购北京千茂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北京宏福锦泰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完成对华耀科技剩余 43%股权的收购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交易方式和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海腾: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连生:
2021 年 10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诗伟: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