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