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14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结合监管规定及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所涉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一至四,修订后的文本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上述《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修订事项已经于 2023年 4月 26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请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此外,《公司章程》另需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8 日
附件一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
22层2205。 22层2205,邮政编码:100176。
2 第六条 设立方式: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3 /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4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5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行。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上市后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除外。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情形的除外。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6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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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8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以上通过。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