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普通股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换届或新增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新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的资格证明及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监事换届或新增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提名新监事候选人时,应将其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新的监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及所提名的候选人简历和个人基本情况的资料提交董事会;
(三)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监事候选人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会应当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主。公司还将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如邮件、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电话方式、视频方式等)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