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5 证券简称:腾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涉及
的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
具体情况,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形成《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2 年 9 月修订)》,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
手续,最终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程。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 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 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 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 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 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如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侵占的公司
资产。 资产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划;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的事项;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的事项;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提供的担保;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供的担保。 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文件或上交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 供的担保。
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文件或上交所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担保。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的,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