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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91: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1-06-18

688191: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04.6047万股的1.39%。其中,首次授予1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92%;预留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08%。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8.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119人,占公司员工总数555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21.44%,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2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5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6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0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第十三章 附则......27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性股票                    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技术骨
                          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
                          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激励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19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为555人)的21.44%,包括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含有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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