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1-032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的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04.6047万股的1.39%。其中,首次授予183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5.92%;预留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4.0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激励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生效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304.6047 万股的 1.39%。其中,首次授予18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0%,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5.92%;预留 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08%。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19 人,占公司
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555 人)的
21.44%,包括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亦不含有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激励对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类别 象人数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公告时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董 119 183 85.92% 1.20%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预留部分 -- 30 14.08% 0.20%
合计 213 100.00% 1.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 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5)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4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留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限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