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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90 科创 云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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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90: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2-08

688190: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适当时候设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2021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2021]3302 号文件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 7 号,邮政编码 266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切实维护公司员工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磁材料及衍生品、金属材料及衍生品的制造、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备;设备租赁、委托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其中人

      民币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为9,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9,000.00万股股票,公司发起

      设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比例为:

序      出资人                住所/住址          法定代      出资        持股数量    持股
号                                                  表人        方式        (万股)    比例

 1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高炳欣    净资产折股    3,420.00    38.00%
        有限公司                  5 号

 2      李晓雨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    -      净资产折股    2,498.40    27.76%
                              19 号 1007 户

 3      郭克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26    -      净资产折股    2,493.00    27.70%
                              号 310 户

 4  青岛多邦企业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  庞靖    净资产折股      450.00    5.00%
      咨询有限公司    硕辉苑 9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5      江志俊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平阳路      -      净资产折股      138.60    1.54%
                            401 号甲 3773 户

                                  合  计                                    9,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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