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制定遵循原则
1、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
第三条 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1、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
3、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平衡关系。
第四条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尤其是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公司实行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并由董
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征询监事会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除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规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该对此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应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6、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计划》,根据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
施,修订时亦同。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