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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8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日期:2021-11-20

68818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 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
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
项,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13,437.89 万元、14,150.60 万元和 17,315.91 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
14,968.13 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155,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4.17%、58.62%、57.86%及 52.22%,资
产负债结构合理。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602.72 万元、-2,384.62 万元、-16,280.53 万元和-
26,307.63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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